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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環保部門的要求,使用Ⅰ類、Ⅱ類、Ⅲ類放射源的單位應當在放射源閑置或者廢棄后三個月內,按照廢舊放射源返回協議規定,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。確實無法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,送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。使用Ⅳ、Ⅴ類放射源的單位應當將廢舊放射源交由當地的城市廢物庫進行處理。我公司代辦理廢源處理相關手續。